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人:向明全,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XX,藏族,户籍地:青海省互助县,现住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麻多杰,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619670317313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向明全申请执行麻多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102刑初2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麻多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向明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03月10日立案执行。确认被执行人麻多杰赔偿申请人向明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各种经济损失67814.05元。

本院依据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2刑初2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3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麻多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麻多杰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个人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麻多杰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公积金等财产信息,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麻多杰采取限制消费令,2021年08月09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人向明全。截止2021年09月07日,被执行人麻多杰尚欠申请人向明全67814.0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