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树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被告:靳志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树庆与被告靳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树庆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树庆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树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25元,由原告李树庆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丽 人民陪审员 杨文英 人民陪审员 孟献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