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李俊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屯留县,大学文化,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2009)赤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俊奇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2009)张刑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2)承刑执字第13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冀08刑更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20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俊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9次,2017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记功2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俊奇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罪犯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承安检驻承监室减(假)提请意【2020】629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俊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俊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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