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周利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任金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审理经过
周利沙申请执行任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利沙依据生效的(2020)豫0782民初62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任金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3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任金伟名下存款予以限额冻结,划拨2750元,已给付申请人;依法对被执行人任金伟名下登记的豫G×××××号陕汽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未发现该汽车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任金伟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任金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任金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