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同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县隆务镇霍尔加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海东,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久买旦增,该行信贷中心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吾周,该行信贷中心客户经理。
被告:完玛多杰,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农民,住青海省同仁市。
被告:单知吉,女,****年**月**日出生,藏族,农民,住青海省同仁市。
被告:华青多杰,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同仁市曲库乎学区退休职工,住青海省同仁市。
被告:周毛卡加,女,****年**月**日出生,藏族,同仁市曲库乎学区退休职工,住青海省同仁市。
被告:索南才让,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同仁市牙浪乡政府退休职工,住青海省同仁市。
被告:措里,女,****年**月**日出生,藏族,同仁市曲库乎学区职工,住青海同仁市。
被告:李毛才让,女,****年**月**日出生,藏族,同仁市曲库乎学区职工,住青海省同仁市。
被告:更藏措,女,****年**月**日出生,藏族,同仁市根顿群培中学职工,住青海省同仁市。
被告:当增仁青,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同仁市政府办公室职工,住青海省同仁市。
被告:周拉友,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同仁市曲库乎学区职工,住青海省同仁市。
审理经过 原告青海同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完玛多杰、单知吉、华青多杰、周毛卡加、索南才让、措里、李毛才让、更藏措、当增仁青、周拉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青海同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告完玛多杰已还清原告青海同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现原告青海同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青海同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96.06元,减半收取计6348.03元,由青海同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桑杰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志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