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别相鑫,男,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被告:朱晓娟,女,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被告:庄洪琴,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别相鑫与被告朱晓娟、庄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朱晓娟、庄洪琴在起诉时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