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胥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溪市溪湖区。
被执行人张月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曾住本溪市明山区(已去世)。
被申请人周起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胥红梅与被执行人张月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胥红梅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周起义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胥红梅称,案外人周起义系被执行人张月秋的配偶。被执行人张月秋于2019年12月3日去世,被申请人周起义为被执行人张月秋配偶。被执行人张月秋和被申请人周起义在借到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胥红梅9万元后,为了躲避法律制裁,就逃到国外,在国外,他们夫妻二人在国外没有收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胥红梅有理由相信,被申请人周起义知道被执行人张月秋向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胥红梅借款九万元,并且二人在国外共同使用的这笔钱。所以被执行人周起义理应承担被执行人张月秋生前所欠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周起义为本案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周起义称,不同意追加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月秋现在没有遗产。如果有遗产我也不继承遗产。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9年2月28日,本院作出(2018)辽0504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张月秋偿还申请执行人胥红梅借款9万元及利息。2019年6月20日,因被执行人张月秋未履行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胥红梅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年12月3日,被执行人张月秋去世。被申请人周起义系被执行人张月秋继承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死亡的,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本案中,被申请人周起义表示放弃继承,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胥红梅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周起义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胥红梅的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