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博布莱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域二路白桦林国际写字楼16层1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10476C。 法定代表人:罗菊红,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罗菊红,女,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婉儒,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振宇,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周乾浩,男,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申请人:张昌艳,女,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聂星星,贵州秉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凡凡,贵州秉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博布莱斯服饰有限公司、罗菊红与被申请人周乾浩、张昌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陕0112民初16373号民事裁定,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博布莱斯服饰有限公司、罗菊红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0195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称截止2021年7月11日,博布莱斯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103235XXXXX账户余额309805.40元,已超过法院(2020)陕0112民初16373号民事裁定书所明确的保全金额。故向法院申请解除申请人博布莱斯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61050186590XXXXX_1账户及渤海银行2051953152000116029XXXXX账户(该公司渤海银行账号为:20519531520XXXXX)的冻结措施;解除罗菊红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7040129011090XXXXX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0987910016XXXXX账户和6217992900XXXXX账户、中国银行10288676XXXXX账户、兴业银行45691012620XXXXX账户、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0XXXXX账户和6228480218XXXXXX账户、渤海银行1051987769000138XXXXX账户、光大银行792101660XXXXX账户、中国民生银行0301014434249512账户、中国工商银行37000237010XXXXXXX账户、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账户(085c9858cb633985ac77b8c2@wx.tenpay.com,085c9858c6499b9ca640d6311@wx.tenpay.com,085c9858c29bb73f74265442c@wx.tenpay.com,085c9858cab5451005cbffd85@wx.tenpay.com)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博布莱斯服饰有限公司、罗菊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申请人博布莱斯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610501865XXXXXXXXXX账户及渤海银行20519531520001160290XXXXXX账户(该公司渤海银行账号为:2051953XXXXX)的冻结措施;解除罗菊红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7040129011XXXXX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098791XXXXX账户和62179929000XXXX账户、中国银行102886XXXX账户、兴业银行4569101262XXXXX账户、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03XXXXX账户和622848021XXXXXX账户、渤海银行10519877690001380XXXXX账户、光大银行79210166001716060账户、中国民生银行0301014434XXXXX账户、中国工商银行3700023701XXXXXX账户、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账户(085c9858cb633985ac77b8c2@wx.tenpay.com,085c9858c6499b9ca640d6311@wx.tenpay.com,085c9858c29bb73f74265442c@wx.tenpay.com,085c9858cab5451005cbffd85@wx.tenpay.com)的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勇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