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某,住同仁市加吾乡 被告:万某某,住同仁市隆务镇
审理经过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万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罗某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50元,减半收取计143.75元,由罗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吉毛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苑娜 书记员 先巴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