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某,住同仁市加吾乡         被告:万某某,住同仁市隆务镇        

审理经过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万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罗某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50元,减半收取计143.75元,由罗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吉毛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苑娜 书记员    先巴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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