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洪海,男。

被执行人:潘志平,男。

审理经过

关于张洪海与潘志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湘3124民初48号民事调解书,依申请执行人张洪海的申请,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潘志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将限制高消费令、失信人名单向被执行人送达。2021年3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账户均予以冻结,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有金融理财产品、有价证券、股权、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2021年3月19日,本院向花垣县房地产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在湖南花垣十八洞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线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拒不到庭。

上述部分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来源,要求法院必须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0000元,因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以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花垣县人民法院(2021)湘3124民初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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