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衍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688号1号楼5单元788室C座。
法定代表人:王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飞,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余昌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上海衍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衍腾公司)与被申请人余昌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衍腾公司申请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浦劳人仲(2021)办字第1365号仲裁裁决。衍腾公司认为,余昌洪存在学历造假,衍腾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余昌洪主张的加班费系其私自填写,衍腾公司不予认可。仲裁裁决认定的赔偿金计算标准及数额亦有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余昌洪答辩称,不同意衍腾公司的撤裁理由,请求驳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进行审查。衍腾公司提出的余昌洪存在学历造假,故衍腾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经审查,衍腾公司书面通知余昌洪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中并未涉及其学历造假理由,故衍腾公司现以该理由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缺乏法律依据。另,衍腾公司提出的余昌洪主张的加班费系其私自填写,衍腾公司不予认可。仲裁裁决认定的赔偿金计算标准及数额亦有错误的理由,均涉及事实认定,并不属于法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衍腾公司的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上海衍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浦劳人仲(2021)办字第136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衍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