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987366339,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周口国贸。
法定代表人:张争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海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鹿邑县大华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7880572711,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鹿柘公路西。
法定代表人:万习岭,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鹿邑县大华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河南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5.94元,由原告河南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