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云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日古楞,内蒙古卫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胜利街五一南路。 负责人:孙超,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群,系公司法律顾问。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飞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飞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云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云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云飞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丽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