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姜兴忠,无固定职业,现在七台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关于姜兴忠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罚金、退赔一案,因姜兴忠未缴纳罚金,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姜兴忠在黑龙江省虎林市无房产、工商登记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证券及银行大额存款。现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