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恒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105国道南侧、老阜颍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56833408Y(1-1)。
法定代表人:高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红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屠仁玉(系张红保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周如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安徽恒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张红保、屠仁玉、周如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202民初5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8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车辆正在处置中,因期限较长。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