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文县某某合作联社,住所地甘肃省文县。

法定代表人:冯某,系文县某某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系文县某某合作联社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某,陇南文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某,住甘肃省文县。

审理经过

原告文县某某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诉称

文县某某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6月21日到2020年6月20日止的借期内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6月21日起逾期利息至本金结清止;4.如被告不能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则要求拍卖或变卖抵押物以及处置被告的个人全部资产;5.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被告张某到文县某某社办理借款业务,申请借款50000元用于中草药种植。经审核被告提供的贷款资料合格,将50000元转入被告提供的账户内,借款期限24个月(2018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借款利率6.18%,并约定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收复利,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此笔借款发放后,到约定的还款期限,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被告仍然没有向原告进行还款。故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自愿于2021年8月31日前付清原告文县某某合作联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其中利息包括合同中约定的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

二、若被告张某不按期付清上述款项,则原告文县某某合作联社可申请强制执行,直至本息付清为止;

三、原告文县某某合作联社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某负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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