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告吴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姜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姜某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姜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黎爱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尚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