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城镇居民,湖北省谷城县人,住谷城县。 被告:王*,女,生于****年**月**日,汉族,城镇居民,湖北省谷城县人,住谷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王*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代明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余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