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学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帅、焦毅昌,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现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民,内黄县正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毓秀路34号。
负责人:徐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可,河南天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朱学军与被告杨现玲、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朱学军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伤情后续仍需鉴定,为妥善处理赔偿事宜,自愿撤回本案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学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学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