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 被告:石家庄某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石家庄某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石家庄某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自借款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按法律规定提供明确的被告,包括提供被告明确的姓名、住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原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明确的地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某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观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