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 被告:石家庄某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石家庄某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石家庄某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自借款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按法律规定提供明确的被告,包括提供被告明确的姓名、住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原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明确的地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某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观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