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向礼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蔡焱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向礼东与被告蔡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4月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向礼东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向礼东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计97.5元。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美琴
人民陪审员 王伯林
人民陪审员 朱志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 记员 伍依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