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敬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张树红,女,****年**月**日出生,住开封市祥符区。

被告:安照勇,男,住开封市祥符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敬丽因与被告张树红、安照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敬丽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受理决定。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其身份证信息显示其住址位于河南省兰考县。原告提交诉状中显示二被告地址位于开封市祥符区。原、被告住址均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陈敬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5元,退回给陈敬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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