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韩宝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宝国与被执行人杨来喜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京0116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1)京0116执1565号]过程中,杨来喜对我院(2021)京0116执1565号案件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在审查过程中,杨来喜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来喜撤回对(2021)京0116执1565号执行案件的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杨来喜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志国 审判员 刘金涛 审判员 耿荣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英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