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某,住甘谷县。
被执行人:朱某,住甘肃省甘谷县。
审理经过
关于王某与朱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谷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3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朱某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67500元(2018年8月11日至2020年8月11日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为75000元,扣除已支付的利息7500元),此后利息按同一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因朱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某申请本院执行。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协议确定:该案案款317500元,申请执行人王某于协议达成当天领取7075元,剩余案款310425元,由被执行人朱某在2021年7月底之前归还50000元,在2021年农历腊月30日之前归还100000元,剩余案款250425元,在2022年农历腊月30日之前全部归清,以上案款归清后,双方再行商定相应利息。如若被执行人朱某未按和解执行协议按期履行,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该案。现因案件和解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0523执64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费4663元,由被执行人朱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