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水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代理人:白江伟,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刘丙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鲁山县。
审理经过
关于吴水中申请执行刘丙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82民初55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水中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丙三已与申请执行人吴水中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刘丙三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水中20000元,现由于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182执39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