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
被执行人:黄某某
被执行人:黄某
被执行人:贾某某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申请被执行人黄某某、黄某、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105民初7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415642.76元,应交执行费61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8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冀0105执5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