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小龙,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被告:杨皓然,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马小龙与被告杨皓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马小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吊车租赁费1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545.41元,索款损失3000元,合计13545.4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9年6月份在昌吉高新区农业园区,承建新疆苏曼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时,租赁原告吊车及材料,2019年11月6日经结算,共欠原告租赁费1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故诉至法院。

本院查明

经查明,本院按照原告马小龙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通知到被告杨皓然,本院亦不能确定被告杨皓然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小龙起诉被告杨皓然,应当向本院提供被告杨皓然准确送达地址,本案中,原告马小龙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本院亦不能确定被告杨皓然送达地址。故对原告马小龙的起诉,本院依法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小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