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琦,总经理。
审理经过
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的(2020)云0324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1月11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82256.50元。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二、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 三、本院先后于2021年1月19日、2月7日、3月3日、3月22日、4月15日、5月6日、5月24日、6月15日、7月6日九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云南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人行等信息,云南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传统查控也未发现云南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向荣 审判员 雷冲华 审判员 钱忠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灿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