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费传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本市人,个体从事建材经营,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执行人:施国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执行人:刘言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费传利与被执行人施国胜、刘言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向被执行人施国胜、刘言术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施国胜、刘言术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查无存款、保险、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3.对施国胜、刘言术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予以查询及冻结;4、对施国胜、刘言术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名单;5.本案执行标的88196元,执行费1223元,合计89419元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鉴于此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慧平 审 判 员 陶继山 审 判 员 孟凡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胡大鹏 书 记 员 段华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