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首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5734803046,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学城路2-5号(1门)。
法定代表人:张连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伟、刘晓华,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68401496L,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八层。
法定代表人:王慧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连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679513557H,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营盘北街3号。
负责人:杨淑芬,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连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皇姑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首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