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黄河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方军周,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利芳,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侯东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被告:周智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被告:郭希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被告:侯清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被告:姜风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侯东军、周智丽、郭希莲、侯清超、姜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