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卢晓温,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系(2020)粤0307刑初2756号的被告人。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卢晓温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刑初2756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卢晓温应缴纳罚金三千元。由于上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4月20日上述案件由刑事审判部门移交强制执行,经审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互联网银行、支付宝、财付通、京东账户、证券、股票、工商、车管、保险、不动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此之外,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消极履行的行为依法作出决定,将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刑初2756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将予以追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