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宁瑞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开发区高湾街君安小区1#-M8。
法定代表人:程艳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丽丽,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李石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辽宁瑞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诉被告张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辽宁瑞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辽宁瑞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瑞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