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被执行人:李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被执行人:于焕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611民初1420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李波、于焕英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波、于焕英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 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肖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