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东部新城商务区。 负责人:吴爱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飞,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丽,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新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叶桂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与被告陈新华、叶桂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江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