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河南省新乡市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员工,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陆艳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洛阳市洛龙区,住洛阳市洛龙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伟诉被告陆艳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艳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还原告剩余借款1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家中有急事需要用钱,自2020年10月6日至2020年10月19日向原告陆续借款30000元,原告以银行卡转账方式向被告提供的支付宝账户转账30000元,其中1800现金支付,期间在被告多次催促陆续还款11000元,目前剩余19000元,被告承认未还款金额19000元,但迟迟不接电话,找不到本人,不露面,一拖再拖。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凭证、证据,又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6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18200元,原告述称其另给付被告现金18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陆艳艳向出借人李**伟借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定于11月6日还款出借人:李**伟借款人:陆艳艳身份证号:410…0026日期:2020年10月6日”。2020年10月19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分两笔向被告转账共计10000元,同日,被告另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陆艳艳向出借人李**伟借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定于10月19日还款借款人:陆艳艳身份证号:410…0026日期:2020年10月19日”。至此,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共计30000元。2020年11月13日、2021年2月4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分别转账6000元、5000元,目前尚欠原告借款19000元(30000元-1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及时清偿。根据案涉两份《借条》所载借款主体、金额、还款期限等相关约定内容,转账支付凭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均应依法依约遵照执行。被告未依约及时、足额清偿债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剩余借款19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陆艳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伟剩余借款本金19000元。
如果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元,由被告陆艳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