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周庆学,男,汉族,捕前住望奎县恭六乡,现羁押于望奎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周庆学罚金一案中,望奎县人民法院判处周庆学罚金30000元。经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房屋、土地、工商登记等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钱立军 审判员  尉静宏 审判员  孙 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佳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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