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有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五莲县。
法定代理人:申加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五莲县。
原告:申发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五莲县。
法定代理人:申加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五莲县。
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军,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维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五莲县,现租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汤志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五莲县,现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徐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五莲县,现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超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名人公馆4楼4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83065040Q。
法定代表人:赵炳善,总经理。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二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X13592156F。
诉讼代表人:郭和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彦宝,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有娟、申发辉诉被告陈维超、汤志勇、徐刚、日照超越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有娟、申发辉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有娟、申发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37元,减半收取7718.50元,由原告李有娟、申发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