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东源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7836565X。

负责人:杨松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志明,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钟兴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钟兴翔追偿权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4民初7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钟兴翔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218003.36元及利息(利息以218003.36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本案诉讼费2250元、执行费3170元。因被执行人钟兴翔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钟兴翔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钟兴翔一直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钟兴翔的财产信息如下:一、经查被执行人钟兴翔的不动产、工商、住房公积金、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并委托其户籍地法院法院前往被执行人钟兴翔的户籍地调查,被执行人钟兴翔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钟兴翔名下车牌号为皖XXX的小型汽车,因该车辆已过户未能查封;三、被执行人钟兴翔的银行账户本院已做限额冻结,仅控制少量存款,本院依法划拨其存款302元作为本案部分执行费支付市财政。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案办理情况,本案未受偿金额为218003.36元及利息、诉讼费。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钟兴翔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钟兴翔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谭 兵

审 判 员 王 位

审 判 员 刘圣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助 理 徐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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