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btn_margin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晋新诚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人民北路3092号401室,经营场所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连永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琼,新疆道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长平,新疆道然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冯明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自谋职业,住 新疆呼图壁县城香格林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新疆众志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莉薇(系冯明辉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自谋职业,住 新疆呼图壁县城香格林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新疆众志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晋新诚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冯明辉因与被上诉人陈莉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603民初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因出现新证据,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故对本案发回一审法院进行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603民初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晋新诚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91元,上诉人冯明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