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金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被告:雎县贵丰食品商行,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雎县西陵寺镇西陵东村169号。
经营者:徐闪闪。
审理经过
原告李金鹏与被告睢县贵丰食品商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李金鹏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金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金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