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石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告:李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郭石磊与被告李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郭石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9年6月11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9年6月20日前还款。经多次催要,至今被告已还款250000元,尚欠原告50000元,至今没有还款。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系被告租用房屋的地址,依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经本院查证,原告未再提供被告确切的地址,被告主体不明确,原告郭石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郭石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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