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龙莉,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被执行人:曾妮娟,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628民初13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龙莉申请执行曾妮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曾妮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24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36.00元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曾妮娟公积金3000.00元,尚欠借款金额39400.00元。双方当事人对尚欠金额39400.00元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曾妮娟定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龙莉7000.00元;定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龙莉32400.00元;二、被执行人曾妮娟定于2021年9月22日支付执行费536.00元(已支付);三、申请执行人撤回(2021)黔0628民初13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作为终结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8民初13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曾妮娟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龙翔 书 记 员 刘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