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龚明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执行人:乐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龚明英与被执行人乐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3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款6500元、诉讼费25元,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财产状况表、提示执行风险,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2.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状况。 3.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登记资料、网络资金、理财产品等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将其账户冻结。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干警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通知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到法院接受约谈,被执行人以其在外地交通不便为由,一直未前来接受约谈,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鉴于以上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措施,以上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少峰 审判员 周祥斌 审判员 张汉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