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怀化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湖天开发区锦园路。营业执照:91431200698580464X。
法定代表人:李京洋,执行董事长。
被告:李常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溆浦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常玉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达成还款协议,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怀化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怀化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