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007652。 负责人:黄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石勤念,女,苗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
审理经过
关于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石勤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03民初2626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及时主动履行,现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本案于2021年04月20日执行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石勤念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石勤念至今未履行本案支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债权; 二、本院分别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部门、网络银行、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依法对石勤念采取临控措施,拟依法对石勤念司法拘留,至今无任何反馈结果; 四、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石勤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进行依法限制; 五、执行中,本院执行人员分别前往判决书确认的被执行人居住地或住所地查找,经过向周围居住人员走访核实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亦尚未发现可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处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渝0103执66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若申请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王 庆 审 判 员 江才全 审 判 员 汝海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尹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