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民事裁定书(2021)内0722民初1523号
原告:王文华,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夏成滨,男,现职业不详,现住山东省寿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华诉被告夏成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华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文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文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