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张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震与被告张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刘震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震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