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三英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高新街北一巷156号1栋2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955012535。
法定代表人:范植畯,董事长。
被告:王成辉,女,****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三英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成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新疆三英能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阿衣夏木 · 托乎逊
审 判 员 杨 子 纬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孙 千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