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樊建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执行人:秦清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樊建伟与被执行人秦清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秦清源未履行(2019)桂0325民初7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樊建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秦清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秦清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秦清源仍未履行。本院冻结秦清源银行账户,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秦清源名下有两台车辆,分别是号牌为桂A×××××奔驰牌车辆、桂L×××××起亚牌车辆。但该两台车辆未能实施控制,暂时无法处置。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秦清源与汤凤珍名下共有的位于兴安县的房产中被执行人秦清源所占份额,该房产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首次查封,本案无处置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秦清源名下土地、银行存款、股权、证券等可供执行。

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对被执行人秦清源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状予以认可,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侣松

审判员  宾艳芳

审判员  饶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榕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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